山东社会科学院当代宗教研究所(山东省国际邪教问题研究中心)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设立登记的规定,办理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设立登记信息进行公开。
名称:山东社会科学院当代宗教研究所(山东省国际邪教问题研究中心)
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当代宗教研究、邪教问题研究和相关学术交流合作,为反邪教工作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住所:济南市舜耕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肖广玉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30万元
举办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
山东社会科学院当代宗教研究所
(省国际邪教问题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山东社会科学院当代宗教研究所。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5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组织开展当代宗教研究、邪教问题研究和相关学术交流合作,为反邪教工作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当代宗教研究所所务委员会。
决策机构在举办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举办单位决议,完成举办单位、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助举办单位财务处组织实施财务和资产管理;拟定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拟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就聘请宗教研究领域的外部专家向举办单位提出建议;完成举办单位、上级业务指导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选拔任命(聘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完成举办单位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包括财政拨款、横向课题经费、捐赠、资助)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和举办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受编制员额限制,本单位财务工作委托举办单位财务处管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补贴、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山东省和举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本单位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31日山东社会科学院院长办公会、2017年10月31日山东社会科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社会科学院当代宗教研究所。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