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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及其运行机制研究》简介
发布时间:2017-03-27 10:02  作者: 谢桂山        来源: 《山东社会科学报道》2017年3月15日 第35期 阅读量:


该书是山东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团队支撑项目,包括理论篇17章和实践篇10章,由山东大学出版社2017年2月出版。《立法法》修订通过后,享有立法权的地市级主体由49个较大的市扩展至284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问题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该书是积极回应地方立法权扩容趋势,深化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研究的重要成果。该书有如下几个特点:

首先,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意义和价值进行了系统研究。一是扩容地方立法主体,促进法律体系精细化。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助于中央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无论是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还是自主性立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都能更加有效地弥补中央立法的不足,全面充实法律体系的细节。二是专注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明确立法事项、关注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对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有重要意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将地方立法的范围明确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有助于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和社会治理法治化。三是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确保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对规范地方立法权运行,预防地方立法权滥用,降低权力运行的风险,保护公民自由不被政府权力侵害,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其次,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探究。如,对地方立法权扩容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地方立法权基础理论、地方立法权制度建设、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实践、地方立法权的法治意蕴、地方立法权的规范依据、地方立法权的权力性质、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地方立法权的权限范围、人大主导立法的制度保障、地方立法能力提升的制度建设、科学民主立法的实现路径、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的路径与对策、民主机理与机制完善、立法评估制度的研究,许多观点具有前沿性和创新性。

再次,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具体实践性问题进行了系统解读。如,立法的计划与规划、地方立法权如何行使、地方立法工作的路径、地方立法的具体步骤、地方立法权面临的现实问题、地方立法权的制度设计、政府法治机构的实践与作用等问题,该书在大量调研基础上,提出对策和建议具有现实性和可操行性。

最后,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一是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党领导立法”和“人大主导立法”二者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立法工作中的党委领导和人大主导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和政府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之间的关系定位不明确,在具体的起草过程中有重程序服务、轻实质介入的倾向,导致部门利益渗透的情况仍然存在;人大主导立法的具体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已有的立项机制、起草机制、参与机制、审议机制、表决机制、监督机制、宣传机制以及立法后评估机制的衔接与贯通需要理顺,人大在各个环节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理清界定。二是地方立法的权限尚需进一步明确。当下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的理解尚不统一,对较大的市立法权限变化的应对方式尚未明确。三是地方立法技术有待提高。在立法项目的选择上缺乏可操作统一的标准,导致立项过于随意、重复立法和同质立法的问题较多。四是立法资源配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普遍存在短板。立法人才普遍缺乏、立法工作者业务能力不足、立法理念落后、立法技术欠缺、政绩要求以及考核压力等问题,是导致盲目立法、所立之法忽视实践需求的重要原因。该书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解决方法和路径具有针对性和借鉴性。

本书学习和借鉴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许多观点和研究成果,对服务地方立法实践、丰富立法理论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为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谢桂山)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凌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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