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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晓书: 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机制与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7 16:14  作者: admin        来源: 《山东社会科学报道》2020年6月16日 第114期 阅读量:


 

一、研究目的与选题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政府和学界均意识到社会矛盾的长期积累会损害政府公信力,加剧社会风险。但仅依靠政府内部人员、资源和手段难以满足调处化解大量社会矛盾的现实需要,在应对多元多变的矛盾化解诉求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需要引入独立、客观、专业的第三方力量帮助化解社会矛盾,本课题正是据此展开。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从不同层面将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纳入理论视野进行考察,取得了丰硕成果。国外主要的理论来源是脱胎于市民社会思想的第三部门理论及与之相近的第三方治理理论、第三方干预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这些理论在实践中被拓展用于社会治理和对社会矛盾的预防消解中。较之国外,国内的相关研究更为精细化和偏于实证,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1.从维稳政治到走向善治——社会矛盾化解的治理观念演变;2.从第三部门到民主法治——第三方参与的理论渊源;3.从“枫桥经验”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具体实践。

既有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学术基础,但是当前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间尚存一定程度的割裂,同时具有理论深度和扎实调研的研究相对较少,部分实证研究更是停留在对既有治理成果展示的层面上,未能基于学科理论对话切入剖析,而这也为后续研究预留了一些空间。

本课题的研究目标及意义在于从实践层面提升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理论层面揭示政府将创新治理技术制度化的过程与机制,与学界关于组织、制度、公共产品和社会治理等议题的理论研究开展对话,为推进社会学的本土化实证研究添砖加瓦。

二、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

本课题所指的第三方采取广义理解,即除社会矛盾双方当事人、政府有关部门之外的第三方主体。研究对象为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制度,通过考察该制度的制定与演进过程,分析政府治理思想与行动的变迁。

课题在经典“行政发包制”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拓展,考察第三方参与化解社会矛盾这项工作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具体运行过程。又基于我国政府的分级治理和制度机制的分级运作,将第三方参与制度的推行分为政府间的内部发包和政府与社会间的外部发包两个环节,以此考察各级政府在面对上下级政府及社会时的不同行动策略。

(一)由上而下的研究逻辑:阐释国家推动第三方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因及路径

1.第三方参与制度的生成机制

我国政府内部对以信访事项为代表的社会矛盾的处理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这一制度设计既是为把矛盾消解在源头,也暗含了不将责任上移的考虑。除少数被领导包干负责的积案要案或重点疑难案件外,矛盾事项都会回到案发基层解决。然而在过去十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政府过分强调社会矛盾的负功能,谈矛盾色变,上级政府使用任务强制摊派、考核一票否决等行政手段将化解矛盾的工作压力强行下移,层层下压,通过高压维稳和运动式治理的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结果一方面维稳运行成本高企,基层工作压力巨大;另一方面许多社会矛盾被进一步激化,同时舆情恶化,反而加剧社会风险,增加治理困难。

过去,政府也会借助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乡村五老等正向外部力量帮助化解社会矛盾。但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方针和行政考核压力下,部分基层政府亦会通过非制度手段雇佣安保公司、乡村混混等游走在合法性边缘的反面第三方力量帮助维稳,可从长远看,这种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弊大于利。最终源自体制内外的双重负面反馈迫使政府审视与反思现行治理模式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而重构行为逻辑,进行政策转变。因此,吸收第三方专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经验做法被政府视为一项创新型的治理方法加以制度肯定与固化。诚然,作为一种补充性的工作手段,第三方参与的是少部分而非全部矛盾案件,但这项工作方法的制度化本身便体现了政府治理理念与水平的双重提升。

2.第三方参与制度的运行机制

(1)内部发包。内部发包的参与者为各级政府,包含国家(制度制定者)、省市(制度推动兼执行者)和县以下基层(制度执行者)三类,分别承担发包方、转包方和承包方的角色。尽管国家依然要求将社会矛盾下移至基层解决,但在内部工作机制上已逐渐由行政权力逐级强压变为底线治理,在第三方参与的工作领域实行“模糊发包”,适当激励,下移自由裁量权,不对发展规模和速度做出明确的绩效要求,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进行制度创新的探索实验。

(2)外部发包。不同于更偏重于垂直管理的内部发包,外部发包环节多采取侧重分级治理的“项目制”模式。政府为发包方,承担项目的发起、识别、模式确定、监管等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等工作;第三方主体为承包方即具体的服务供给方;社会矛盾当事人为消费方即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借力专业人士、聘请志愿者等方式,将社会矛盾化解与治理的工作委托给法律顾问、社会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社会团体与组织、乡村贤达等第三方力量。这既有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动实现由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又有利于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治理向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转轨。

3.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管理机制和具体路径

阐明第三方参与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参与方式、监督管理、成效评估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针对第三方参与主体、客体和工作对象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性进行分类对比研究,厘清各类第三方参与的矛盾类型、阶段、模式、方法等,针对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经验教训和工作难点提出解决方案。

(二)自下而上的研究逻辑:讨论制度嵌入与演化问题

为什么同一项制度在不同层级和地区的政府部门的落实情况不同?“政策一统性与执行灵活性”背后的组织机制是什么?受主管官员认知水平、财政资金、第三方专业人才数量、实际工作效果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同政府对第三方参与制度的观点态度和积极程度亦有差别,特别是制度的实际工作成效决定了地方政府的推行力度与广度。外部发包的成果——第三方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同时作用于被服务方和发包方,既决定了矛盾当事方的行动策略,也影响政府未来的政策走向。同时省市横向竞争及中央——地方间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也是本课题要探讨的议题。

综上,本课题认为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做法得以制度化,是由来自行政体制内部的自上而下和由下及上的两股力量共同推动实现的。制度的执行实施过程也是制度本身和各相关方之间的互构过程,第三方参与制度取得的实际工作效果决定了地方政府的进一步推行意愿,这又进而影响该制度之后的运行与演变。

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1.独到学术价值

相对于已有研究,本课题更注意对问题的整体性观察和历史纵深感的把握,以厘清国家治理中制度的起源与变迁逻辑,揭示政府行为选择背后的作用机制。课题采用建构主义的研究范式,使用超越“国家——社会”二分法的“制度-生活”分析法重构第三方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制度化及制度嵌入过程。即在组织社会学的语境下,融合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和社会治理理论,深入观察作为一项新的治理技术和手段的第三方参与制度从国家顶层设计制定到省市推动再到基层执行的全流程。通过考察该项制度如何在科层制的政府体系内生产和运作,探寻由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工作制度要经过怎样的演化、适应和融合过程才能在基层真正落地生根,以及这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怎样由下及上地反作用于制度本身,以从更深层面理解我国社会治理制度的形成、发展、运作规律。

2.独到应用价值

本课题通过带有问题导向的本土化调研,承接和回答“政府社会治理的制度逻辑”这一理论问题,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实证层面的创新。课题将学术关怀与我国社会现实相契合,将根据调研和实证分析结果,提出一些可操作性强、符合工作实际的政策建议,为有关部门解决实际运用中需要注意和处理的问题提供方法论指导。

(作者系山东社科院省情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社会学博士)


 

          责任编辑: 凌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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