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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 当代西方道德和政治哲学视阈中的残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5 11:11  作者: admin        来源: 《山东社会科学报道》2021年2月16日第130期 阅读量:


西方道德和政治哲学界新近掀起“残疾研究热”。相关学者们对“残疾”一词做了多维度的解读,批判了关于它的旧有观念,并从残疾人视角反思和修正了一些习以为常的哲学范畴和理论预设。

研究背景

1.残疾解释模式的多元化。残疾的解释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从个人病理学层面讲,其中超自然模式将残疾视为个人罪恶的化身,医学模式则将个人承受的生存限制归结为机体或心智的缺陷。另一类从社会病理学层面讲,认为残疾是人与社会环境间的一种关系——特定的身心特质之所以是限制性的主要是因为社会实践的中介。其中少数群体模式将这种中介作用解释成类似于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的社会歧视;文化模式将其解释成一种虚构的、作为对立面以维护“常态文化”(normate culture)的符号体系,在这种体系中残疾人成了阴险、邪恶、不敬神、贫乏、破碎等等的隐喻或象征;人类多样性模式将其解释成身心功能与社会环境的不相容现象,即残疾是当下而非潜在的社会体制难以适应的某些身体或心理特质,是普遍的人类状况或共享的人类身份。

2.残疾研究对道德和政治哲学一般立场的挑战。强调理性、自主、独立等能力或品质的道德意义会将一些残疾人(尤其是智力残疾者)排除于道德共同体之外,形成所谓的“局外人问题”(Outlier Problem)。就此,残疾理论家有三种应对策略。

其一,强调残疾人身边的照料者的作用。L.Francis和A.Silvers批判了自由主义包容性表象下的不包容内涵,认为无论常人还是残疾人都不是绝对自主的,都处在关系网中,在构建各自的善观念时都是相互依赖的。正像假肢之于截肢者,残疾人身边的托管人(trustee)也能执行部分或全部智力残疾者的实践理性,由此协作构建的善观念也应该得到同等的道德考量。

其二,强调关怀、爱、移情等涵涉范围较广的情感品质的道德意义。D.Wickler批判了以不能理解自身行为后果为由管控智力残疾者的做法,因为常人也无法充分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D.Shoemaker认为认知、责任和情感反应间具有复杂关系,能够移情(empathy)比能够理解行为的后果更适合作道德共同体成员的标准。A.Jaworska则指出具有关怀和评价能力即可使主体具有完全的道德主体地位。E.Kittay结合照料自己残疾女儿的经历强调了给予和接受爱的能力。

其三,论证类成员这一角色足以支撑完全的道德地位。有两种理论进路,一种认为人(Homo Sapiens)本性具有自我意识和理性,这使其所有成员应得道德地位,即便有些成员缺乏这样的品质;另一种认为所有人应得完全的道德地位,并不在某一或某些“类品质”,而在“人类”这一概念本身,其具有很强的规范含义,Kittay就提出了“群体尊严”的概念。

3.残疾研究对正义理论的重塑。罗尔斯假定原初状态各方具有形成或修正自己的善观念和遵守合作的公平条款两种道德能力,并且在成年阶段能够参与互惠性的社会合作,这就将一些身体和精神残疾者排除在外。一些学者因此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了再阐释和修正。H. Richardson强调了反思平衡的重要性,指出原初状态只是理想的原初选择状况的一种,如果前者得不出充分的正义原则,就应回头修改它的某些设置(如放弃互惠假定),以达到满意结果。C.Stark认为制宪阶段的各方可以放弃原初状态信守的互惠假定,并且知悉可能代表着没有两种道德能力的人,这时罗尔斯关于社会最低保证的零散观点可以为其所用。S.Wong指出罗尔斯实际上规定原初状态的各方具有潜在而不是事实上的两种道德能力,正义要求社会给那些精神和心理残疾人提供发展两种道德能力的条件(enabling conditions),而不仅仅是一些慈善惠顾。Silvers和Francis认为“局外人问题”的出现不在契约论,而在将“成功的谈判者”范型(利益博弈)强加给了该理论。社会契约也可以是产生信赖(trust)的过程,充分照顾到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局外人的利益诉求。

有别于上述学者,M.Nussbaum提出用能力方法来代替罗尔斯的契约论,并列出了一份每个人都应得的最低限度的能力清单,以解决正义理论边缘化残疾人的问题。罗纳德·德沃金、G.Cohen,E.Rakowski等人的运气平等主义思想主张通过资源补偿或医疗纠正来对待遭受原生坏运气的残疾人,可看做大致符合残疾的医学解读模式的正义理论。E.Anderson,S.Scheffler等人批判了这种理论趋向,强调平等理念的实质不在如何分配资源,而在构建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研究内容

1.研究对象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是残疾。“何谓残疾”是当代残疾研究的一个理论焦点,就此的争论在本质上是关于两个因素——被视作缺陷的身体或心理特征(impairment)和与其关联的主体所承受的生存限制(limitation)——间关系的不同解读:或者将后者归咎为前者,或者将后者归咎为社会实践的中介作用。残疾(尤其是智力和精神残疾)的第二种解读模式挑战和重塑了一些习以为常的哲学范畴和理论立场,如情感而不是理性能力更适合作道德共同体成员的资格条件,人与人的依赖性而不是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应当作道德理论的基点,契约论应该放弃无视残疾人之身心功能特质的理论假定等。

2.总体框架

第一部分,当代道德和政治哲学中残疾研究的兴起背景。论述残疾问题在哲学史上的边缘化地位和民权运动尤其是残疾人权利运动(disability rights movements)以及优生学、动物权利理论、女性主义、queer theory等对残疾研究热的推动。

第二部分,残疾的解释模式。着重介绍残疾的医学模式和社会模式(及其具体分类);结合一些前沿的平等思想,指出析分残疾的生物因子和社会因子并突出后者之做法的意义与局限。

第三部分,残疾问题对道德和政治哲学范畴或观点的重塑。指出当代残疾研究能使人们重新认识人格、主体性、责任、人类关系等哲学范畴,能够补充和修正很多基本的哲学假定和理论立场,如理性思考对道德地位的核心作用、道德平等的范围以及通常哲学话语的普遍性等。

第四部分,残疾问题对后果论正义观的挑战与重塑。分析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优先主义(prioritarianism)和充足主义(sufficientarianism)各自应对残疾问题的理论优势和劣势;评析德沃金、Cohen,Rakowski等一些运气平等主义学者的相关观点。

第五部分,残疾问题对义务论正义观的挑战与重塑。主要围绕罗尔斯式契约论关于残疾问题的理论盲点展开,一方面论述一些学者从罗氏理论内部给出的辩护和修正策略,一方面分析M.Nussbaum等人的批判根据及其寻求的替代性方案。

第六部分,解读残疾研究的实践价值。涉及如何从残疾人视角出发理解其利益诉求,提升其生活质量;如何重塑社会结构以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reasonable accommodation),促进他们对社会生活的广泛参与;解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政策含义。

3.研究目标

其一,厘清残疾的定义,突出其社会历史性;

其二,提起注意残疾人视角的理论价值,由之出发批判性地反思道德和政治哲学的某些理论假定,冀能补充、修正和丰富道德和政治哲学理论;

其三,揭示残疾对主流正义理论的挑战,评析不同的应对策略并挖掘其实践价值。

学术价值

Nussbaum认为正义理论有三个未解之谜——正义与残疾、正义与外国人和正义与动物,并认为它们的解决之道可能要求彻底改变现有的理论框架。国内理论界受国外影响较多地关注了后两个问题,但对正义与残疾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内专业哲学刊物上还较少此类主题的文章)。通过深入追踪国外残疾研究动态,本研究的最终成果能够加深对残疾问题的认识程度,弥补国内理论界的空白,同时促进对哲学相关立场或观点的批判性反思,推动道德和政治哲学的理论创新。

就实践层面而言,本研究对残疾与正义问题的深入探讨能够明晰残疾个体的正当诉求和社会体制的相应义务,改变简单地以“人道主义”“慈善救助”等名号来对待残疾人的手段措施,为构建更加和谐和包容的社会提供理论支撑。

(作者为山东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哲学博士)




          责任编辑: 凌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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